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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被迫无奈“放鸽子”旅行社惩罚需有度
浏览次数:3100581  发布日期:2013-9-17 9:00:55

报团去北京旅游,不巧临行前腿扭伤没去成,旅行社不但不退费,还声称要找游客补偿损失。昨(8月23日)日,苏小姐向本报诉说了叔叔的遭遇。

今年4月,武汉铁路国际旅行社来到汉南农场,向老人们推销去北京旅游,苏小姐的叔叔50多岁了,腿有残疾,无儿无女一直独居,靠修鞋维生。苏小姐的父母、大伯等家人都报名参加旅游,也动员叔叔去。叔叔这辈子还没出过远门,很想去北京看看,便交了1480元的旅游费。

遗憾叔叔未能成行,苏小姐帮他多次找旅行社讨要旅游费,她前天得到答复:“你不找我们就罢了,如果要细算,你甚至可能还要倒赔我们钱。”该旅行社蔡副经理解释,根据所签的旅游合同,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,旅游者在旅游开始日通知旅行社的,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%支付违约金,除此之外还要承担实际发生的车票等费用。

武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人士说,这是我省国内旅游合同的通用条款,旅行社的答复没错。

“没玩成还要倒赔钱,有这样的道理吗?”老人很难理解。

律师观点: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潘程介绍,旅游合同中约定旅客既承担实际损失,又赔偿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,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但根据《合同法》,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,游客可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。通常情况下,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%,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。本案中,旅客担旅行社实际发生的费用后,再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%支付违约金,如果违约金超出实际发生费用的30%,游客有权利要求减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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